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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董事會決議日期:104/08/07

2.買回股份目的:維護公司信用及股東權益

3.買回股份種類:普通股

4.買回股份總金額上限(元):1,049,899,677

5.預定買回之期間:104/08/10~104/10/09

6.預定買回之數量(股):3,000,000

7.買回區間價格(元):12.00~25.00

8.買回方式:自集中交易市場買回

9.預定買回股份占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之比率(%):2.65

10.申報時已持有本公司股份之累積股數(股):2,153,000

11.申報前三年內買回公司股份之情形:

101年8月27日至101年10月23日買回1,065,000股

102年1月4日至3月1日買回1,088,000

12.已申報買回但未執行完畢之情形:

考量買回期間股價維持穩定並顧及本公司股東權益,故未執行完畢。

13.董事會決議買回股份之會議紀錄:

百容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一○四年度第五次董事會議事錄

一、時    間:中華民國一○四年八月七日(星期五)上午十點十分

二、地    點:台中市工業區25路20號本公司一樓會議室

三、出席董事:廖本林、廖本添、許敏成(視訊)、廖月香、廖宜賢,共5人。

列席人員:賴尤秀敏、百合 廖大周、榮譽董事長 廖本曲、稽核室 陳志順,共4人。

缺席人員:董事蕭燈堂,共1人。

主    席:廖董事長本林                          紀錄:蔡荻宜

四、會議說明:依本公司「董事會議事規則」第四.6條規定:董事會之召開,得視議案內容

通知相關部門或子公司之人員列席,必要時亦得邀請會計師、律師或其他專業人士列席會議

及說明。但討論及表決時應離席。

五、報告事項:

(一)上次會議決議及執行情形:

一○四年度第四次董事會議事錄於104年7月2日以電子郵件方式送呈予各位董監事,其議案均

依董事會決議結果執行。

(二)財務及業務報告(略)。

(三)稽核室報告(略)。

(四)其他報告事項。

1.一○四年上半年度財務報表案(略)。

六、討論及決議事項:

(一)上次會議保留之討論事項:無。

(二)本次會議討論事項:

七、臨時動議:

廖月香董事提議,廖本添董事附議。

案由一:討論本公司「一百四年第一次買回本公司股份(庫藏股)」案

說  明:依據證券交易法第二十八條之二第三項規定及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辦

理。本公司為維護公司信用及股東權益所必要而買回本公司股份,擬授權執行長於104年08

月10日起至104年10月09日止,以每股25元上限至12元下限間(當公司股價低於所定區間價

格下限時,將繼續執行買回股份),買回本公司普通股股份3,000仟股,另授權執行長執行

主管機關其他規定事項。有關本次買回本公司股份之董事會已考慮公司財務狀況,不影響公

司資本維持之聲明書如附件一。提請  決議。

決  議:經主席徵詢全體出席董事無異議照案通過。

八、散會。

14.「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第十條規定之轉讓辦法:

不適用

15.「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第十一條規定之轉換或認股辦法:

不適用

16.董事會已考慮公司財務狀況,不影響公司資本維持之聲明:

百容電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聲明書

一、本公司經一百四年八月七日一百四年度第五次董事會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之出席及出席董

事超過二分之一同意通過,自申報日起二個月內於集中交易市場﹙證券商營業處所﹚買回本

公司股份3,000,000股。

二、上述買回股份總數,僅占本公司已發行股份之百分之二點六五 ,且買回股份所需金額

上限僅占本公司流動資產之百分之四點四,茲聲明本公司董事會已考慮公司財務狀況,上述

股份之買回並不影響本公司資本之維持。

三、本聲明書業經本公司上述同次董事會議通過,出席董事五人均同意本聲明書之內容,併

此聲明。

百容電子股份有限公司﹙加蓋公司及負責人印章﹚

17.會計師或證券承銷商對買回股份價格之合理性評估意見:

百容電子股份有限公司此次預計買回公司股份所訂定之買回區間價格每股12元至每股25元,

其對該公司之財務結構、每股淨值、每股盈餘、股東權益報酬率、速動比率、流動比率及現

金流量狀況等項目皆未產生重大影響;另本次所預計買回股份之總金額按每股25元計最高為

75,000仟元,依據該公司一○四年上半年度經會計師查核之財務報告中顯示,保留盈餘為

443,195仟元(已減除經股東會決議之盈餘分配77,827仟元)、扣除特別盈餘公積33,550仟

元、加計股本溢價及合併溢價之資本公積合計640,255仟元之總額為1,049,900仟元,即為可

買回股份總金額之上限,經核算並未有逾越「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所規定之

金額,評估其預定買回股份之價格尚屬合理。

18.其他證期局所規定之事項: